近年来,公告送达作为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不能后所采用的特殊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但一旦适用公告送达,将对被告权利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必须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公告送达程序,近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民事案件公告送达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公告送达问题做出统一要求。
该规定要求,适用公告送达的前提必须是在无法对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该规定还指出,在拟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后,必须完成如下工作,才能发出公告:1.对于原告提供受送达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的,必须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社区或物业核实,协调社区出具证明或做询问笔录。2.可联系到受送达人的近亲属的,要向其近亲属了解受送达人的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3.受送达人为非自然人,无办公场地,无法送达的,对法定代表人参照自然人做走访询问等工作后,再对单位公告。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的适用条件:一是原告仅能提供受送达人姓名,在给予一定期限后仍不能提供受送达人其他信息的;二是对原告提供受送达人地址而无身份信息,经过到社区调查核实确认不了社区指明和原告诉讼的为同一人的;三是对原告仅提供受送达人手机号码,经向通讯公司查询,无法查到受送达人具体地址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
该规定的制定和适用,是该院扎实开展“规范、严谨、协作、担当、廉洁”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容之一,也是加强审判管理的重点举措,对进一步提高全院案件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