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破解执行难题,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杨佳津担任审判长深入执行一线亲自执行,使纠纷彻底解决,获当事人称赞。
案情:石某(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6日与被申请人盘锦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位置在田家镇某小区,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盘锦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交房,按合同约定盘锦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纳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石某多次找盘锦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未果,遂向盘锦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盘锦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盘锦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石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用。
仲裁生效后盘锦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石某向市中院申请执行。杨佳津副院长对此案高度重视,亲自担任审判长并执结此案。
图为:5月18日下午,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杨佳津率法院执行人员亲自约见当事人,使一起多年纠纷得以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