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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中院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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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雪  发布时间:2014-08-21 16:10:51 打印 字号: | |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高院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座谈会的要求,盘锦中院制定并下发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实施意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则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其他党组成员、院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出了明确划分。同时,还针对选人用人中的腐败问题、“四风”问题和司法作风问题、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问题、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支持问题、承担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问题这五个方面所涉及到的主体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特制定《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划分

1、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市中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其他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干部要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本院各内设部门及各基层法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各部门领导承担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二、着力防范选人用人中的腐败问题

2、在干部动议、确定考察人选、确定拟任职人选等环节,要坚持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听取纪检组和监察室、机关党委意见,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共同酝酿,考虑成熟后再提交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机制。  

3、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警反映的用人不正之风和用人腐败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核查,查证属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院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政治部主任对存在的问题负领导责任,纪检组组长负监督责任。

三、坚决纠正“四风”问题和司法作风问题

4、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整治司法活动中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现象和队伍管理中的庸懒散奢现象,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究当事人以及主管领导、分管院长的责任,并将其中的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5、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要了解和掌握部门人员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司法廉洁教育,加强警示教育,认真组织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组织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各项廉政制度和纪律规定,开展“上岗前”、“办案前”、“节日前”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并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因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发生违法违纪、腐败等案件的,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庭室长和主管院长的责任。

四、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

6、认真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函询约谈、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组的监督。纪检组长对此项工作负监督责任。

7、院党组要认真履行对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责任,综合运用基层法院主要负责人到中院述职述廉、责令基层法院主要负责人向中院检讨责任、约谈基层法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协管监督。

8、对法官存在以下情况的,除依法追究涉事法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

(2)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以案谋私;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4)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

(5)违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违规采取民事保全、执行措施;

(6)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违规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者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

(9)在办案中依法应予回避而不回避;

(10)殴打、辱骂案件当事人,或者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羁押的案件当事人;

(11)作风粗暴,对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或者无故超审限;

(12)违规收费,或者以单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索要赞助、摊派财物;

(13)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履行告知义务,侵犯案件当事人知情权的;

(14)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及时核实查控、执行立案后不依法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及其他执行措施、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物不出具收据、无故拖延执行款划付时间;

(15)违规保管、使用涉案款物;

(16)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开庭不准时、酒后出庭,或者在庭上吸烟、聊天、打瞌睡、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做与庭审无关的事;

(17)无故不履行审判执行信息告知义务;

(18)法律文书错漏严重;

(19)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

五、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支持

9、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要及时报告、移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和其他违纪违法线索,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案件。保证对分管部门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不隐瞒、不袒护。如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对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0、建立对基层法院纪律惩戒工作的审核把关制度,对基层法院查办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的案件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也可将相关案件提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查处。

六、积极承担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1、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结合本部门实际,按照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12、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落实、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增强廉洁从政、廉洁司法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自我约束,积极发挥表率作用,以自身良好形象,带动和促进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13、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经常检查、监督部门人员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加强对部门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对待当事人和群众的反映,发现本部门人员有违纪违法苗头和倾向的,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教育其及时改正。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 法院 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二0一四年八月十九日印发
责任编辑: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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