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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用心调解 当事人解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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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连富  发布时间:2013-11-22 08:23:10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1月11日,当事人刘某为表达对盘锦中院民三庭法官的感谢之情,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委托好友送到盘锦中院民三庭法官手中。

  原来刘某于2009年3月份,在辽宁省第五届农机具展示会现场购买了一台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联合收割机,销售价格118000元。刘某将款汇入展会中心指定的经销商某农机城有限公司帐户,该农机城有限公司给刘某开具销售统一发票。2009年9月份,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将联合收割机送到刘某家中,调试后开始作业,因经常出现故障经多次维修未能排除,经质量监督部门鉴定多达六个部件配置不全,无法正常作业。

  刘某多次找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未果,最后一纸诉状将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和某农机城有限公司双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对农机进行双倍赔偿。刘某从2009年11月开始到盘锦市农机局、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等多个管理部门进行上访,并多次进京上访,主张自己的诉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二被告按农机销售价格双倍赔偿刘某,被告某农机城有限公司以自己不是生产商,不应赔偿为由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针对被上诉人刘某所表现出来的激动情绪和上诉人拒不赔偿的上诉理由,认为如果本案简单下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难以化解,随之的执行工作也将难以开展。于是,主审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动之以情和晓之于理的调解,首先使被上诉人刘某激动的情绪得到了平息。随后,主审法官又找到上诉人某农机城分析案情,讲明原审被告农机生产商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现无从查找,基于这种现状,作为经销商某农机城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按照法律规定负有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通过法官的讲解和分析,某农机城有限公司认识到在本案中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正是由于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以好朋友式的交谈讲解法律,感动了双方当事人,使双方当事人消除了对立情绪,订立了调解方案,最后某农机城有限公司同意赔偿刘某217000元,并于调解书签订时当场将赔偿款履行完毕。

  由于法官的耐心、用心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双方当事人不再情绪激动、相互对立,从而使四年的纠纷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解开心结,使本案得到圆满调解结案,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件案件的圆满调解也正是盘锦中院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一个缩影。
责任编辑:赵连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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