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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筑和谐
——司法公信力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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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贵田 刘畅  发布时间:2013-06-09 09:06:30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不断提升。司法不仅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而存在,而且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是人们信任法律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将有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司法公正的形成。因此,司法公信力对于法律权威的形成和社会秩序的建构具有深远意义。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所以,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制约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公众对法官的信赖程度不高,一些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执行,无论法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法官素质的影响。法官特殊的职业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还需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以及对各种复杂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当前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存在的法官高龄及断层,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存差距。司法实际中,仍有部分法官存在着业务不强、能力不足、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产生抵触和不满情绪,令司法的公信力到了危险的边缘,这也从根本上动摇了司法公信力的根基。从近年来的各类错案来看,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因素主要表现在法官自身素质的桎梏和影响,给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造成许多困难。因此解决法官素质问题始终成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当事人利益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多元、诉求多样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部分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对司法预期过高;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规避和违反法律,出现纠纷后诉讼往往是其最后采取的不得以的手段,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很多人对于近几年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果以及法院各项工作的进展并不了解,他们只是凭借一些个案的报道或是传闻便产生了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致司法公信得不到有效提升。

  (三)社会因素的影响。司法公信力是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树立起来的,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公众对司法公信度大打折扣。一是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二是司法地方化,法官地位的尴尬直接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机关隶属于地方政府,法院的人、财、物直接受致于地方政府,审判过程中,极易受到地方有关部门的干预。三是法律教育投入不够,老百姓不知法、不懂法,使百姓的认知与法律的标准相去甚远,对诉讼过程中其所处的角色和提供证据能力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其主张未得到支持时会找法院原因,从而极大的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司法公信力的建构

  (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只有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根据时代的变化,全面、准确地理解、适用法律,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这些年来,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以“公正、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原则,缓解司法者与当事人的矛盾,缩小与当事人认识上的差距,努力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方针,不断修订、完善和落实各项利民、便民、亲民措施,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者的信任度。

  (二)完善社会制度。当前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体制因素为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法官职业的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等。这是一个大问题,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而慎重地探索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体制和机制,让司法独立化、法院独立化、法官独立化,让司法权威得以保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大力提高国民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识。要加大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力度,严查各种司法腐败案件。

  (三)强化法官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是抓好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一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一定能身体力行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完善廉政机制,营造廉洁司法的氛围,促进廉洁办案;强化思想教育,提升司法能力和队伍素质;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二是落实职业文化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形成法学理论与审判实务的交流互动,多举措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促进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三是推进行为文化建设,规范司法行为。针对一些法官存在的司法不文明,庭审不规范,着装不整洁的问题,着力规范法官行为举止,用规范的办案取信于民,用程序的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四)提高司法能力水平。一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让司法程序阳光透明。司法的过程是法官遵循法定程序,依照法律对个案进行裁判的过程,普通群众不懂法律、不了解司法,这必然会导致部分群众对司法持怀疑态度。因此,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让正义能够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使群众从内心排除对司法的怀疑,尊崇司法,信仰法律。二是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决于我们是否为公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为此我们应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全面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三是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强化审判管理已成为各级法院提高审判质量的有力手段,借助于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的管理功能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

  (五)深化普法教育。提升法律文化,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被内化为一个国家的传统和精神,被其公民所认同、所信服,才能取得实效。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要被信仰,必须为其公民熟知和认同,使其成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因此,要加强法律文化建设,通过送法进社区、农村、学校、企业、机关,开展巡回审判等途径,深化普法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其接受先进的法律文化,提高法律意识和对司法的正确评价能力,学会尊重和服从公正的司法。 

  (六)完善监督机制。 在法治社会,只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增强自我约束和工作透明度,才能更加有效的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内部监督要建立科学合理、相互制约的分工负责制度;要完善办案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强化法官责任意识;形成系统科学规范、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外部监督是在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下不断促进审判机制与法官素质的提高,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开展审务公开,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阳光司法,使社会大众更好的了解法院工作的性质和内容。通过宣传报道向公众正确传递法院公开审判的信息,让公众了解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切实避免不当的新闻舆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与信仰程度。司法公信力的建构之路漫长而艰辛,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因此,我们应该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积极地探索。要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落实人民利益的途径,使司法的公信力真正得到民众的认可和拥戴。
责任编辑:于贵田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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