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人民法院集中执行,统一行动,对部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拒不到庭的被执行人实施搜查、罚款、拘传或司法拘留,并召开被执行人法制教育大会等,促使其履行义务。
2013年4月12日清晨5点,在执行局长的带领下,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柳某一等六名对法院判决采劝躲、逃、藏、拖”的被执行人进行上门强制执行。
2010年8月16日,被执行人柳某一及妻子刘某、柳某二及妻子付某、柳某三及妻子张某、柳某四及妻子王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洼支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他们分别借款十万元用于购买水稻,借款期限为12个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依照合同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本金及利息13万迟迟不肯偿还。
2012年3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洼支行起诉到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柳某一及妻子刘某、柳某二及妻子付某、柳某三及妻子张某、柳某四及妻子王某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洼支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被执行人柳某一等迟迟没有偿还借款,理由是贷款的钱被刘宝军用了。在中国邮储银行大洼支行向法院提供的个人财产情况中显示,上述被执行人都在打工,每月都有收入。
针对这种情况,4月12日清晨,执行人员来到被执行人柳某一家,在和法官捣了一个小时浆糊后,柳某一谎称要上厕所,但出家门准备逃走,被法警追回后只能乖乖来到法院。随后,法院又去了其他俩被执行人家中,家里都没有人(估计是柳某一的家人通知了他们)。被执行人柳某一由于拒不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被依法拘留。柳某一刚被送进拘留所,被执行人柳某三就打来电话称自己暂时没有钱,不能一次性偿还借款,希望能分期偿还。第二天被执行人柳某一的妻子来到法院,交了4万元现金,余款做了还款计划。
法院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执行力度执行涉及金融案件,保障了企业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部分被执行人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要自动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