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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会管理创新中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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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野  发布时间:2012-11-22 09:21:26 打印 字号: | |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审判中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近年来,通过不断探索和总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律,我们形成了特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新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拟从中级人民法院的角度,对如何通过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和认识。

【主题词】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调解 社会管理创新

【正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方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精神创伤得到抚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减轻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可以有效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有利于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一、以转变观念为着眼点,全面提高思想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高、中级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开班式上强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本目的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要强化能动司法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延伸、扩大服务领域。要向调解延伸,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要更加注重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每个环节,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在这种“大调解”的工作前提下,每名一线法官的责任应明确为既是案件的实体审执者,又是案件的调解责任主体,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应紧密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努力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责任意识。

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努力破除重办案轻调解、单纯审判等陈旧观念,坚持把化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法院形象的头等大事来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案件的有效途径,在依法从严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全力做好案件的息诉服判工作。

转变从前“只要断案问心无愧,是否涉诉上访与我们审判部门没有关系”的观念,将调解工作融入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息诉服判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二、以制度落实为切入点,努力推进管理创新。

坚持推行审务公开、诉讼风险告知、诉讼指导等制度。尽力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和咨询便利,减少和防止因当事人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的不足而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上访,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诉求,则告知其处理途径;对法院受理后可能引起过激反应和不稳定的诉求,我们坚持慎重处理,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尽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减少涉诉隐患。

坚持推行案件调解等级评估制度。把开展案件调解评估预防工作作为切实预防和减少调解的一项重要措施。坚持预防优先原则,对有调解苗头的案件,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责任到人,及时制定对策,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涉诉调解的发生。

坚持推行案件回访制度。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同时让当事人排除误解,我们始终要求回访法官做到“四心”服务:即倾听群众诉求要真心、解答群众疑惑要耐心、保障群众权益要热心、征求群众意见要诚心。回访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确实起到了让人民群众理解,减少涉诉上访的作用。  

三、以案件调解为着力点,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中院审理的刑事一审案件,80%以上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命案,这些案件基本上都要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处理不好,极易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妨害社会管理。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是化解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矛盾,使双方息诉服判的有效途径。

因案制宜,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抓住争议焦点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要坚持针对不同案情选择可行的调解方式,针对不同个案的特殊性对“症”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具体案情千差万别,案件发生的原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等因素都会影响调解方法的选择及调解的预期效果。如何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当的诉讼调解方式就成为决定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不同性质的案件,掌握不同的赔偿标准,做到心里有底,因势利导,为化解调解分歧打下基础。同时要求被告人积极配合提供其亲属联系方式,想方设法联系其亲属,为被害人利益保障和被告人的悔过自新争取尽可能多的机会。对于因婚姻家庭琐事、邻里纠纷、一时意气用事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适用面对面调解方式;对于因暴力使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积怨已久的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则适宜用背靠背调解方式。

调解中,深入案件摸清“三个底数”:摸清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底数,以确定是否有调解、兑现的可能;摸清双方对于刑罚与赔偿数额的心理期望值底数,以确定调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摸清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调解基础、双方分歧焦点的底数,以确定下一步调解工作重点。

按照“大调解”格局,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采取“二个办法”,实现“一个推动”。“两个办法”是指“倾听”和“劝导”。“倾听”即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耐心倾听被害方诉说,让他们把心中的愤懑释放出来,以达到心理平衡,对法官形成良好的信任感,从而理智地选择解决矛盾的方法。“劝导”即法官在与双方建立良好信任的基础上,从情理、道理、法理三个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一个推动”是指推出了梯次调解、联动调解的工作机制,案件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庭长、主管院长全员参与,并借助一切可以借助的社会力量,深入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调解。

刑事法官必须将调解贯穿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首先是捕捉时机,在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三个阶段捕捉最佳时机,争取调解结案。其次是法、理、情相结合,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从社会舆论、事实情理等方面做当事人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化解积怨,在相互理解与宽容中平息矛盾,促进当事人自愿调解。再次是比对调解,通过讲解已调解成功的同类型案例,让当事人进行自身比对,权衡利弊,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后是借助外力,联动共行,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协助调解,或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

四、以维护稳定为立足点,认真把握重点案件

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证据情况,为了化解矛盾,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避免引发申诉、上访,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管理,必须要坚持多方面、全方位、深层次地做调解工作。在审判实践中,例如审理被告人阚某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阚某于2000年9月1日因向被害人刘某某索债不成,持铁管将刘某某打死。此案诉讼到法院后,因为被害人儿子多年来一直自己到各地追查被告人,积怨极深,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阚某死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本案证据不符合现有的死刑案件证据规格,为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调解工作入手,在“调”字上下功夫,真心、热心、耐心、细心地与当事人交心,在思想感情上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在“和”字上做文章,合议庭成员轮番向当事人释明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赔偿范围标准以及积极赔偿对量刑的影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一杆“平衡秤”,化解对立情绪;在“了”字上求效果,调查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主动做其亲属工作,讲明被告人犯罪的严重性,以及亲属代为赔偿对量刑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向被害人亲属反馈工作情况和调解情况,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使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耐心和诚意表示了感谢。

涉众型案件的调解工作具有其特殊性,这类案件的特点通常是作案持续时间较长、一定区域内影响大、涉案财产数额特别巨大、被害人数众多、且被害人一般主观上有过错,赃款、赃物基本被挥霍,被害人财产权益基本无法完全实现,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因此要始终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全局观念,来把握各个工作环节。严格把握案件证据事实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以刑事手段保障受害群众的合法诉求,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加大涉案款物的追缴力度,及时做好法律释明和安抚工作。在案件审理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被害群众情绪激动,强烈要求挽回损失的情况,审判人员要时刻秉持着“五心”的工作态度,热心接待、细心观察、耐心倾听、诚心解决、公心以对,进行相关法律释明工作,有的放矢地做调解工作。

对于影响性、敏感性、复杂性案件的处理,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首先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确保大要案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其次周密应付社会关注,确保大要案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再次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确保大要案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

要建立大要案应急预案,并作为一种长效机制确定下来;邀请人大、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公检法三家相互沟通配合,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一致;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请求指导,努力做到处理结果上下沟通;向当地党委汇报案情,并征求意见,取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做好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妥善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对舆论进行正确引导。

五、以判后疏导为侧重点,全力推进息诉服判

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宣判为标志,当事人的涉诉上访心理均产生在得到裁判结果之后。因此,判后疏导就成了息诉服判工作的侧重点。

就双方已达成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但判决结果与当事人心理期望值有差距的案件,将息诉服判的工作重点放在被告人身上。针对被告人犯罪性质,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分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针对被告人犯罪动机、作案目的、所选择作案目标等情节,分析其主观恶性;根据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分析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促使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防止其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使其自觉接受法院的公正判决。

针对被告人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将息诉服判工作的重点放在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工作上。首先充分听取原告人的民事诉求和对刑事裁判的意见,积极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再借助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诉讼代理人乃至其亲属、朋友共同做化解矛盾工作,以形成疏导工作合力。 

对于被告人确实无赔偿能力,而被害人确有生活困难的案件,从促进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帮助协调相关部门,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以确保被害人必要的生活需求。

六、以和谐社会为落脚点,多元解决问题

以实现维护稳定与保护人民利益相统一为目的,应积极动员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矛盾化解中来。借助社会力量进行调解,既能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又能起到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可以扩大调解效果,达到纠纷彻底解决的目的。

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民间调解、人民调解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加强与其他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涉诉调解化解纳入律师的工作范围,邀请律师为涉诉调解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参与涉诉调解案件的调解和化解。注意发挥司法所、派出所、调委会、基层组织在案件调解中的作用,主动与其联系征求解决纠纷的意见,邀请其协助、配合法院调解。根据案件实际情形,聘请审判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老审判员或者心理医师,疏导缓解调解人员的心理压力和情绪,提供心理咨询,化解疑难涉诉调解案件。广泛利用媒体力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个人利益诉求。

和谐司法是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努力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增加审判工作的接受度,提高法院工作的公信度,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本职工作,我们将切实担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的神圣职责,确保公正司法,切实协调、理顺和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做好调解工作,有效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推动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责任编辑:原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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