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中院特邀调解员诉前调解第一案
为了促进“调解年”活动的扎实开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坚持走群众性的司法路线,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市中院建立了特邀调解员制度以来,特邀调解员参与并达成了诉前调解第一案。
2006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盘锦市某单位签订了《联合摄制协议书》,协商由原告投资1100万元作为电视剧景地的建设资金使用,电视剧拍摄完成后,原告按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发行收入,如发行收入不足以抵顶投资款,被告可将景地内之保留建筑物按实际建筑成本转让给原告相应面积。如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对方有权要求退还投资款。之后原告依约履行,实际投资1000多万元,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电视剧拍摄计划停止,双方的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造成原告投入无法收回,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及承担相关利息。由于标的额大,诉讼费将近9万元,原告起诉的同时申请缓费,立案庭工作人员在接待时通过了解情况,随即启动了调解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邀请市中院聘请的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特邀调解员王某多次约请原、被告双方,她从双方实际利益出发,主动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让双方比较诉讼可能产生的诉累和双方尽快和解的好处;另一方面,分别站在双方当事人的不同立场上,客观阐述本案所涉情况下正确处理方式,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之后,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市中院立案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符合确认条件,予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手握确认决定书自动履行完毕协议内容,不仅圆满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而且双方恢复了合作前的融洽关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这是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达成的诉前调解第一案。自从特邀调解员制度实施以来,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实现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诉前特邀调解员调解具有的快捷、高效、省力的优越性,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的同时,也节约司法资源,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权利义务恢复到争议前的和谐状态。而且这种调解还着眼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融洽关系的巩固,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不失一剂良药,为争议的当事人双方重新架设了交流的平台,由陌生到熟悉,由冰冷到亲切,可以真正消除矛盾。对一些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而言,特邀调解员调解更突显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的功能。同时,更加彰显了特邀调解员在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