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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中院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涉法院执行工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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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群智  发布时间:2012-05-03 09:59:15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法律权威,有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盘锦中院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和坚决打击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犯罪行为。

  一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侮辱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协助执行义务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为了本单位利益而拒不协助执行,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是人民法院移送具有上述情节的案件,公安机关审查后应当立案。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上述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为了保证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消除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误解,应由执行法院管辖的此类犯罪案件,原则上人民法院采取异地管辖。
责任编辑:王群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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