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日,盘锦中院执行二庭收到马某强制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为盘锦某道路沥青有限公司。马某诉称:2006年10月被盘锦某道路沥青有限公司聘为做各种设备维修的临时工人。2010年8月7日马某在工作中受伤,先后在包头市九原区中医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市第一附属医院和盘锦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5月23日,马某被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同年8月17日,被盘锦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马某要求盘锦某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金、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及拖欠的2011年1—3月份、9月份工资。2011年11月1日盘锦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支持了马某诉求的各项费用11万余元。但盘锦某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决定,向盘锦中院提出申请,盘锦中院作出2011盘仲立字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盘锦某道路沥青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生效后,马某多次找盘锦某道路沥青有限公司解决此事,但都被盘锦某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以不服裁定为理由拒绝赔付。
盘锦中院执行二庭接案后,庭长第一时间组织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研究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申请人的诉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条)第三十七条、《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仲裁的裁决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不服仲裁结果是没有依据的。这是一起涉农民工权益保障执行案件,应加大力度,采取措施,坚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成员达成共识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庭长又组织合议庭成员商讨案情,制定具体执行方案,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是被执行单位员工,因工致残,双方矛盾异常激化,几乎不可调和,如果处理不当,将有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执行法官本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优先调解的原则,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先后几次深入到企业了解情况,向被执行人讲解法律规定,做法定代表人的说服工作,同时也公开了下一步强制执行方案。被执行人被法官的这种敬业精神和入情入理的话语所感动,该案双方当事人最终以和解结案,并当即履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本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了23天,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