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执行业务宣传
盘锦中院把一起索债案件迅速执结
分享到:
作者:孙晓杰 王群智  发布时间:2011-12-20 10:47:11 打印 字号: | |
  12月5日,盘山县某局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将全部执行款通过法院交给申请执行人王某的手中。王某收到了全部的13.29万元执行款后十分激动,向盘锦中院和承办法官表示深深地谢意。

  1996年11月,盘山县某公司从大洼县某砖厂购走总货款为87,450元的红砖用于施工工程。该砖厂多次索要购货款未果,便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盘山县某公司偿付大洼县某砖厂购货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盘山县某公司既未上诉,也未在判令的时间内偿付购货款。因该案执行难度较大,盘锦中院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盘山县某公司于1999年4月6日由盘山县某局提请有关部门批准整体出售。盘山县某局对盘山县某公司整体出售后遗留的债务向原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大洼县某砖厂因与王某本人有债务关系,特将盘山县某局所欠砖厂货款债权13.29万元转至王某个人名下。

  王某家庭十分困难,举债度日,甚至到了孩子以高分考上中国某名牌大学因无钱支付学费而放弃学业的境地。王某为了实现债权,不断追索。

  2011年11月,经当事人申请盘锦中院立案执行,由孙晓杰具体承办该案。承办案件法官收到该案后,立即行动,调查取证,依法确立了申请执行人王某和被执行人盘山县某局的主体地位并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案件法官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通过努力,分别取得了被执行人的理解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他们对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处境深表同情和理解,并表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想方设法积极筹措资金,力争尽快偿还债务。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盘山县某局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货款13.29万元。于是就出现了上述一幕。
责任编辑:孙晓杰 王群智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