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虽有定纷止争的功能,但其主导倾向是判断是非曲直,体现的是法官的法律意识,重在法律效果的实现;而调解的主导则是和谐了结纠纷,体现的是当事人双方的自主意识,更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调解既是有效的法律手段,也符合当下中国的国情,顺应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趋势。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是案件最难的部分,近年来,刑一庭迎难而上,坚持能动司法,立足社会矛盾化解,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深挖法官工作潜力,总结归纳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拓宽调解技巧,不断提升调解工作水平,创新刑事审判新模式,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做为重中之重,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扩大了案件的社会效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逐步上升,截止目前,已达到78.9%。
在办案过程中,刑一庭的法官们从“调”字入手,在“和”字上做文章,在“了”字上求效果。找准案件突破口,所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如审理的被告人阚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阚某某于2000年9月1日因向被害人刘某索债不成,而持铁管将刘某打死。此案起诉到法院后,主审法官了解到,由于此案被告人案发后潜逃,十年来,本案被害人的儿子周某某,一直在四处寻找被告人,希望将其绳之于法,为母亲报仇,十年来这种情绪的堆积,致使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了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我们审理此案时,从调解入手,在“调”字上下功夫,热心、耐心、细心、真心地与当事人交心,让他们把心中的愤懑释放出来,在思想感情上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在“和”字上做文章,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主管庭长、庭长、主管院长分别向当事人释明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赔偿范围标准以及积极赔偿对量刑的影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一杆“平衡秤”,化解对立情绪。从情理、道理、法理三个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让被害人亲属认识到是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才引发犯罪,被告人从某种角度上也是被害者。再找到双方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多方做工作,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在“了”字上求效果。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办案过程中,主审法官积极走访,调查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主动做其亲属工作,讲明被告人犯罪的严重性,以及亲属代为赔偿对量刑影响程度。并及时向被害人亲属反馈工作情况和调解的情况,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的亲属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接受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使剑拔驽张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耐心和诚意表示了感谢。
刑一庭以和谐司法作为各项工作之根本,努力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案件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刑一庭2011年全年案件的上诉率仅为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