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购黄豆过程中,因为缺斤少两被发现,为了逃避责任,驾车离开,车右后轮从被害人身上轧过,致其当场死亡。近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七年。
2010年10月25日6时40分许,姜某驾驶辽GC×××号农用三轮车和其父亲到辽宁省大洼县某镇收购黄豆,在收购庞某家黄豆时,因姜某少秤,庞某要求重新称重。姜某恐少秤的事败露,欲驾车逃离。庞某用手抓住三轮车的副驾驶车窗,姜某不顾庞某的安危继续开车行驶,庞某被拖出85米,甩在车下,三轮车的右后轮从其身上轧过,致其当场死亡。姜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到交警大队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因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引起被害人不满,为逃避被害人追究而驾车离开,在被害人抓住其驾驶车辆车窗的情况下,继续加速驾车逃离,其已经预见到了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继续实施该行为,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具有自首的情节,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