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理想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法律的精神是正义,法官的灵魂是公正,只有一身凛然正气的法官,才能真正做到:不唯权、不唯钱、不唯上、不唯情,保证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国家法律的忠诚的捍卫者,才能切实实现国家赋予我们的“司法为民”的神圣职责。
在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中,我们刑二庭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为使此次主题实践活动更具操作性、实效性,以庭长为首的全庭人员集思广益,出谋化策,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
我们针对农村放火案频发的现象,选择典型案例,深入农村基层。2010年8月27日,我们在胡家镇白家村公开审理、当庭宣判了一起放火案。由于此案的上诉人孙永伟自小痴呆,是智力二级残疾人,并系国家供养的五保户。该村村委会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也作出书面保证,要加强对上诉人的监管力度。所以,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执法的灵活性体现对残障群体的人 文关怀,二审最终判处孙永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审判不是目的,普法教育才是根本。在开庭前,我们结合这个案例,印制了四十余份宣传传单,村民们争相传阅。审判结束后,村里的很多老人都说“活了大半辈子,从没见过这种事儿,希望这样的法制宣传多开展几次。”从老人朴实的话语中,我们听到了老百姓对学法、知法的渴望。这样的活动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对教育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对于未成年人、聋哑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犯罪的刑事案件,我们还深入研究、分析被告人犯罪动因、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使更多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通过科学化、人性化的审理方式,有针对性地做好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真正做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审理案件的过程并不都是一帆风顺,所以,我们除了夜以继日地整理案件材料、调查取证,有时还要忍受被害人无端的指责和谩骂。但是我们深知:我们代表的是国家的尊严和法律的公正。于是,我们忍辱负重,依然面带笑容,不厌其烦地回答他们的问题、平息他们的愤怒。不仅如此,我们还要认真理清案件思路,耐心地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样不仅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还在审判过程中渐渐树立起了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于是,我们看到了辽阳46名被害人接到法院返款后送给主审人的“为民作主,公正廉洁”的锦旗;我们见到过流浪儿童父母感激的泪水;我们也得到过被上诉人真诚的悔过和感谢……这时,我们的心是甜的,所有的委屈和不快,瞬间化为乌有。
公公正正地执法,端端正正地做人。我们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一点工作,却得到了人民群众极高的赞誉。“救弱势护人权 合党心顺民意”、“祖国的好卫士 人民的好法官”、“秉公执法为民伸张正义 不求名利只愿两袖清风”。这不仅是对我们刑二庭的夸赞,也是对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褒奖,更是我们严肃作风,努力工作,“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结出的丰硕成果。
“投之以木桃,报之以琼瑶”。正是上诉人亲属发出心底的感激之情如潺潺暖流,让我们深感职业神圣、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不敢有丝毫的懈怠,一举手一投足都倾向于民,真正做到了“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