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能动司法,追求司法审判公正而高效;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追求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最终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是当前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
没有法律公正支持的社会效果是不会长久的,没有体现社会效果的法律公正是没有生命力的,没有政治效果就体现不出坚持党的领导、路线、方针和政策。至少在当前一定时期,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需要法官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尤其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冲突时,要求法官综合社会环境、生活经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规则,进行事实认定。在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发生矛盾或冲突时,要求法官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抓准各种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关键点、支撑点、平衡点,权衡利益轻重,在多种利益中把握提取重点保护的利益群体,进而作出取舍,实现地方、部门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合理平衡,从而做到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尤其是存在社会关系复杂、利益交织分呈、现有规范操作性不强的现实情况,注重各方面社会关系的调整更显得十分必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固然重要,但笔者认为不是首选,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最佳办法应当是调解。因此,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要重新审视司法调解的功能和作用。人民法院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重要措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诉讼调解职能对于化解矛盾和纠纷,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调解目标的实现需要各个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积极而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2010年,我庭注重发挥了司法能动作用,调解率(包括通过调解当事人撤诉)达到53.1%,实现了历史的突破。 首先,从增强调解能力入手,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实践中,转变观念,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强化全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达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我们在完成院里学习培训和岗位练兵的同时,每个法官注意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培养积累良好习惯,有针对性的丰富社会知识,增长社会经验和阅历,通过解决典型纠纷,把法律理论和社会生活经验规则很好的结合在一起。提高法官综合技能,更有利于发挥调解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具有一定的实效性。同时,讲究调解方式方法,不断拓宽调解途径。我们在认真学习全省法院调解工作经验并结合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继续研究探讨调解新思路、新方法,总结积累了“五到位”调解法和“二十四字”调解法 。“五到位”调解法:一是感情投入要到位,二是说服教育要到位,三是法律运用要到位,四是时机把握要到位,五是触角延伸要到位;“二十四字”调解法:一是寻根摸底,二是找准角度,三是辩法析理,四是激活旧情,五是循序渐进,六是案结事了。通过实施“五到位”和“二十四字”调解法,我庭调解率再创新高,收到了较好的诉讼效果。再者,建立了合议调解制度。为把调解工作做得扎实有效,我们强化了合议庭诉讼调解功能,注重发挥合议庭成员作用,强调合议庭成员的调解合力。合议庭成员能够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分头做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承办人能够统筹庭审全局,不至于顾此失彼,提高调解效率;各成员根据情况,能够各尽所能,与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联系、沟通,做好综合治理调解工作。从而将调解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深深地感到诉讼调解的过程就是在审判活动中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和司法民主的具体反映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司法改革也为调解工作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笔者认为,处理解决社会矛盾和人民内部纠纷,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多角度的经济交往,其利益矛盾往往具有较深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社会成因,如单靠法院依据滞后的立法来解决,其效果自然有限。尤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只有建立法院与社会各界、各部门的调解机构对接的多元化、系统性的调解纠纷机制,其整体联动的效果才可能是最佳的。因而构建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主、以人民法院为辅的社会综合治理调解工作大格局,事在必行。法院在司法调解中,有必要与工会、妇联、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组织联系、沟通或委托调解,多方面共同努力,定纷止争,以实现法院与社会、法官与群众、法官与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和谐有序,防止司法裁判与社会认知的抵触,有利于做到胜败皆服,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利于构建“和谐司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和深入人心,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审判实践表明,坚持利益和谐原则,积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调解功能,是人民法院更好地实践社会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