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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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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法院 毛小妲  发布时间:2010-12-07 16:35:46 打印 字号: | |
  一、刑事和解制度在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刑事和解国外研究现状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为“被害人—加害人”和解。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把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总结为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和叙说理论。这些理论中以恢复正义理论为核心,他对西方的实务界产生了极大反响。

  刑事和解实践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刑事案件的和解赔偿中,法官判令犯罪人向受害人赔偿所有损失以换取缓刑。随后,加拿大成立了“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此后美国、法国、英国、德国也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在亚洲,日本实行了针对轻微犯罪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

  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少年犯罪,近年已扩展到成年犯罪;适用范围除限于轻微刑事案件,目前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其以加害人有罪答辩、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由专职调解员或执行法官主持;和解过程以加害人的责任承担和被害人的叙说伤害为主线,以赔偿协议的达成为最终结果;司法机关对合法的和解结果予以确认,并以此作为终止刑事追诉、审判的依据和判处缓刑的选择要件。

  (二)刑事和解国内研究现状

   近几年,刑事和解成为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其引来观注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以及实践中司法效率亟需提高的要求。具体的理论依据有:社会和谐理论,被害人与加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诉讼模式对抗制走向合作化,司法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刑事司法效率的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合理性等。

  对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范围、条件、阶段、效力等问题多数人认为,刑事和解的前提是—在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并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其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应主要是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轻微刑事案件等;其可以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并由专业的调解员来进行刑事和解的调解工作。目前,对于刑事和解在轻刑案件中运用已经少有争议,但对于其适用对象和范围是否应扩大及扩大到何种程度、刑事和解的效力到底如何、刑事和解能不能有程序上的保障等问题是需要在立法上解决的。总之,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正在发展还不够成熟的司法运作模式,实践中正在谨慎、积极地探索。

  二、刑事和解制度探索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一)基本思路

  近年来,轻型化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在这种环境下,我国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它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从严处理。这种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要求我们探求理性化、多元化的犯罪应对机制。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探索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思路。

  (二)基本方法

  结合中级法院刑事一审工作,在涉及重刑尤其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运用以下方法探索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一是具体把握案件的合理范围。首先要看案件性质。刑事和解一般运用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而不能运用于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其次要看案件的具体情节。对于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适用刑事和解。再次要看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急需得到经济赔偿的,而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主动赔偿的,一般应当允许和解。

  二是具体把握案件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被告人认罪、真诚悔罪,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能够实际履行,4.被害人方一定程度上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三是具体规范案件的操作方式。首先应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其次规范和解达成的程序;再次规范解协议的制作和生效方式。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实际应用价值

  (一)保护被害人利益,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制度通过中立调解人主持下的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会谈,达成双方的谅解,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受的伤害得到补偿,同时也使犯罪人切身体会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使其承认过错,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恶果,并为犯罪人的回归创造一个没有敌意的社会环境。从而体现出更多的符合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的人文精神,全面权衡各方利益,从整体上提高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在制度设计上,刑事和解制度试图通过更为简单易行的操作模式,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以较小的司法资源消耗获得较理想的社会效益。在日渐强调诉讼经济原则的现代司法活动中,这样的价值追求是值得肯定的。
责任编辑:曹庆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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