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规范社会生活中人们言行的行为规范,在社会生活和生产实践中,人们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去做事,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去进行生产和生活,这样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出现了违反法律或违背法律的情况,就需要由法律来调整,或由法律来制裁。在法律调整或规范人们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职业,即法律对人们的生产生活调整和规范时,具体由什么样的人来实施,于是就有了法官,法官要有自己履行职务的场所,进而又有了法院。可见,法官这个职业是执行法律的主体,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他的言行代表的是法律,而法律的最高目标是要达到公平、正义,所以,法官也就成了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正义和威严的象征,法官形象应该是公正、威武、严明、廉洁的形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法律越来越成为维系社会生产生活的准则,法制 程度较高的社会也是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而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对形象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一般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成为法律,法官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而审判权实质上就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法律是国家制订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在我们这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法律就是无产阶级的意志,就是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意志的体现,即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所以,法官的审判权归根到底是属于人民群众赋予的,人民群众对我们法官的形象提出要求,也是法律对我们提出的要求。
法官的群体与其它职业相比,有其特殊性。其要担负的责任决定了它要在社会生活当中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笔者从事法官职业已经十七个年头,经历了几个法院的工作,处理了一些法官应当处理的事务,对法官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理解。感到法官这个职业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高压力。法官的职责决定了法官的使命是庄严和神圣的,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法官的权力也是崇高的,法院是说理的地方,而法官则是具体说理的人。使命的庄严和神圣,决定了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首先是对法律的理解和了解要深刻,这是说理能说清楚的前提,如果法官对法律不了解、不理解,那就无法谈得上以法说理,以理服人。所以,每名法官都应当成为某一方面法律的专家。其次,法官要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法官首先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也要在生活当接触各种各样的事物,也要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且因性格、教育、成长经历等因素不同,对相同的事物会有不同的看法。而法官从事的工作要求他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来看待处理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守住法律的防线,更要守住道德的底线。第三,法官要对人民群众有深厚的感情。法官的审判权是代表国家行使的,但从根本上说是人民赋予的。所以,要以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来对待使用好审判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审判权的行使不出现偏差,方向才能正确。鉴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了法官在专业理论学习上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在处理问题时,要顶住压力,在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上,要有更多的亲和力。此外,现阶段,我国面临着人口多,案件多,而法官数量少的实际情况,法官的工作量非常之大,绝大多数法官要加班加点地工作、学习,压力较其他职业相比是很大的。
二是高诱惑。因为法官手里掌握着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是可以决定一个人自由和生命的权力(如刑事审判法官),也是可以决定诉讼双方胜负的权力,这种权力如果不受到制约,如果不严格按着规则来行使,则很容易使权力失控。如果这种权力被滥用,或者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则后果不堪设想,法律将失去其本来的面目,法官也将在人民群众的心目当中失去公平、正义的形象。但现实生活中,法官往往要真真切切地经历这种诱惑,这种诱惑的形式是多样的,力度也是相当大的,大到可以使个别法官丧失立场,违背法律的本意去处理案件,其结果必然不是公正的,法官的形象也就随之倒塌。所以,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达到其个人的目的,不惜动用一切手段来诱惑法官,个别法官确实也未经得起诱惑,丧失了心智,背离其本质,不惜拿法律作为交易的成本,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所以说,高诱惑是法官职业的特点之一。
三是高风险。说法官职业高风险,是因为法官所从事的工作很容易出错误,比如个人的文化、法律素质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同,在处理相同问题或案件时,就会有不同的结果。这个结果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完全不是正确的。因为个人素质问题出了错误的例子不在少数,其它职业就不存在此问题,充其量是工作做好做坏问题。此为高风险因素之一,故建议法官应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才能有效防止该风险。此外,因为存在高诱惑的因素,使法官很容易在廉洁自律方面犯错误。特别是当前法官的物质待遇还不是很高,所受的诱惑远比自身的待遇高,这时,如果法官意志不坚定,信仰不坚持,则很容易犯错误,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所以,建议信仰不高尚者,意志不坚定者,都应远离法官队伍。
二
人民法官的形象,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官信不信任,关系到我们审判工作的成败。更深层次说,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信任,关系到我们党在人民群众心目当中的形象和地位。所以,树立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意义重大,必须要重视。可以说,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着令人意想不到的变化,西方一些先进的生产力传入了我国,但随之而来的一些思想意识领域的东西也被我们一些人“全盘”接收了。我们法官队伍中,也受到了一些不良思想意识的影响,与人民法官本身应有的信仰相距甚远,意志也不够坚定。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当中的形象不是那么良好,甚至出现了“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等俗语,其实这是对法官这一称号的亵渎。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官的行为存在一些人民群众不能接受的问题。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法乱纪,侵害当事人利益。尽管多数法官能够公正廉洁司法,但很长时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少数法官司法不公正、不廉洁和低效率现象,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感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二是缺乏严谨,导致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除了少数法官违法违纪之外,还有一些法官尽管做到了公正司法,但不拘小节,忽视自己的细微言行,说话不慎重,举止不规范等。这些行为往往并非法官主观故意,但却破坏了法官中立公正的形象,非常容易导致当事人产生误解,并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对法官和法院产生怨恨,甚至会上诉、申诉、上访等,给法官工作带来很多压力。三是有失文明,损害法官和法院的良好形象。在实践中,还有少数法官在履行职责或者业外活动中,没有很好地注意自己的个人形象,谈吐俗气、动作不雅、衣装不整、浓装艳抹、嗜好不良等,这些不文明的言行与法官的身份极不相符,大大降低了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应有的良好形象,引起人民群众对法官道德品质、个人修养的否定评价,以至对法院整体形象不满。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是法官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倒塌的根源所在,虽然是少数,但“一条鱼腥了一锅汤”,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受到了影响。更严重点讲,也败坏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所以,树立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是当务之急,其意义:第一,是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的必然要求。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是新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重要思想,也是人民法官人民性的具体要求。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一切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树立法官形象,就是要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第二,树立法官形象,是由法官的职业特性决定的。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法官的职业道德是一个社会文明的窗口。法官的形象如何,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文明程度。第三,树立法官形象,是圆满完成审判任务的需要。人民法院的任务就是审判工作,审判是需要公正、严明的,这是与法官自身形象有直接关系的。
三
那么,在当前形势下,如何树立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呢?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官自身和法院环境入手。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和变化都是内因和外因变化的结果,内因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外因是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树立法官形象,最根本的还在于法官自身。但法院的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就法官自身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努力从自身做起,树立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为树立良好形象打好基础。 法官自身道德修养是一种特殊的道德修养,是指司法工作者个人自觉按照国家的要求和社会道德、司法道德原则规范,在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品性方面的自我教育、自我磨练、自我改造的功夫、能力和水平。法官自身道德修养的实质,就是要求司法工作者通过积极的思想斗争,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道德行为能力,不断抵制、克服和清除自己身上的一切旧道德的残余和消极因素,使自己成为符合党和国家要求的、品质高尚的,敢于负责,勇于开拓,富有朝气和创造力的新人。
二、加强自身文化知识学习,为树立良好形象提供有力条件。法官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修养就是对司法道德知识和司法道德文化的汲取和提高,这是法官个人道德的前提和基础。法官职业道德文化知识越广博、越丰富、水平越高,个人道德修养的根基就越深厚、越扎实、越牢固,自觉性也就越强。凶残、野蛮、粗暴往往是道德上无知、浅薄和文化上愚昧落后的表现。法官要通过渊博的知识说服教育人。因此,法官要广泛阅读、学习。读书能使人在知识扩张的同时,形象也会更文明。一个有广博文化知识的法官,才能是不怒自威的法官,因为他有知识使他具备了内在的气质和外在的形象。
三、加强法官专业能力的锻炼,为树立良好形象提供有力保障。法官的职业是执行国家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制裁违法犯罪的行为,这就有个对法律的了解和掌握的问题。一个法官,除了应该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广博的文化知识修养之外,更要具备高深法律专业知识修养,这是一个好法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法官形象好坏,与法官能否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有直接关系,思想道德修养是愿不愿意公正执法的前提,能不能公正执法,则是由法官自身的专业能力所决定的。如果法官本人不懂法,对法律了解不多、不深、不透,那就无法谈到能正确执行法律的问题,相反,很可能出现办错案,是非巅倒,黑白不分,责任不清,甚至放纵违法犯罪,冤枉好人。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素质,不但要广泛了解法律,而且要成为某一方面的专家,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加强法官的廉政建设,为树立良好形象提供外在保障。 不可否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一些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也侵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也时刻在吞噬着某些法官的思想。实际工作中,有些法官也确实存在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情况,严重败坏了法官的整体形象,所以,加强法官的廉政素质修养是树立法官形象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每个法官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规定,严格按最高法院提出的“法官行为规范”和“五个严禁”及省法院提出的“五型法官”的要求去规范自己的言行,让人民群众从内心对我们满意,从我们法官背后向我们树起大拇指。
此外,树立法官形象,还应该从法院的软环境抓起。一个法院的风气正,领导做风正派,班子团结一致,所有法官就会自觉严格要求自己,法官形象自然就好了,这是树立法官形象的外因,但也是关键的因素,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