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自二战以来,呈现出犯罪数量急剧上升、恶性案件持续增多、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等惊人势头,以致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并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称为“三大社会公害”。在我国,未成年犯罪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也呈现出与世界各国相同的趋势,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根据原因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根据犯罪学的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现象,都是由主客观方面的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仅仅从一个方面或主要从一个方面去阐释其产生的原因,都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因此,笔者从未成年人主观方面和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发展的社会环境两个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
1、独立性增强。随着体力和身体的发展,未成年人开始具备一定的独立能力,并且这种独立能力越来越强,他们总希望自己独立做事,不愿意让别人把他们当成孩子来对待,不喜欢处于被照顾的地位。如果家庭和学校不适当的干涉,他们就会产生对立情绪、逆返心理,一旦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向违法犯罪方面发展。
2、缺乏正确判断事物的能力。未成年人受到生理条件的限制,虽然对事物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往往只是从事物的表面现象出发,带有片面性和不平衡性,加上这一时期固有的“反抗性”,所以容易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好奇心强。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特别强,对一切事物都很感兴趣,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尚未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其思想和行为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支配。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有意义的活动,很容易对低级趣味的东西发生兴趣,进而发展到实施违反道德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
1、家庭教育的偏差。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个人进入社会的中介,所以家庭对个人的影响很大。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家庭是他们的“第一课堂”,对他们的个人心理、人生观、世界观的影响十分巨大。如果家庭教育出现偏差,就会给未成年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增加其犯罪倾向。目前家庭教育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孩子过于宠爱。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独生子女的大量存在,对孩子过分的溺爱也成为社会普遍的现象。很多家长把孩子看作是“小皇帝”,满足孩子的一切要求,什么事都顺从孩子的意愿,这样就使得孩子养成自私、任性、霸道、贪婪等不良恶习,凡事从个人角度出发,以“自我为中心”。而当他们的个人利益、需要不能满足时,就会不择手段,甚至以身试法去达到个人的目的。(2)望子成龙心切,只重视孩子文化课的学习,忽视对孩子的道德教育。现在很多的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出息,能考上名牌大学,所以加大孩子的学习强度,只重视文化课的学习,而不去教育孩子如何做人,怎样去辨别是非,致使孩子缺乏对事物的辨别能力,孩子自身也很容易形成消极的、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些不良因素一旦遇到一定的条件和时机,就很容易发展成为犯罪行为。(3)家长自身的不良做法。家长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孩子的行为。父母的种种恶习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的孩子就会自觉不自觉的模仿,久而久之,也会养成不良的习惯和品质。甚至有的家长本身就在实施犯罪行为,更为孩子走上犯罪道路提供了土壤和温床。
2、学校教育的偏差。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机构。正确的学校教育不仅可以对不良的家庭教育起到矫正和弥补作用,而且还可以促进人的积极性个性的形成和抵制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但如果学校教育出现偏差,就很容易诱发犯罪行为。目前学校教育的偏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畸形教育。现在学校都过分的追求“升学率”,只重视学生的文化课教育,忽视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心理素质教育和法律观念的教育。由于学校过分的强调“升学率”,致使学校、教师和家长对孩子的“分数”格外的重视,那些成绩差的学生常常受到家长、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责难,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就会受到伤害,对学习就会产生畏惧和厌倦情绪,在寻求精神上轻松解脱的过程中就很容易走上歧途;学校不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在当前传统价值观迷失、社会道德风气很差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很容易产生对道德观的迷惑心理,进而形成扭曲的道德观和人生观,难以抵制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缺乏心理素质教育,容易使学生产生各种不良的心态,这些不良的心态,就如同产生犯罪的土壤,一旦有犯罪的种子播入,就易引起犯罪行为;学校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致使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导致学生不懂法,自我约束能力下降,也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2)一些教师的错误做法。现在很大一部分教师为了追求学生的学习成绩,把心思都放在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身上,对那些学习成绩差的同学缺少关心和爱护,放任自流,采取冷漠、歧视的态度,很容易导致这些孩子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以致于滋事、逃学或过早地走向社会,在不良的伙伴的影响下走上歧途。另外,由于受到社会腐败现象的影响,有的教师充分利用学生家长的社会关系,以家长对自己贡献的大小来区别对待孩子,对那些对自己没有贡献的或贡献小的家长的学生就产生冷漠和歧视的态度,一方面腐蚀了学生的心灵,同时也使得那些受到冷漠的学生产生抵触情绪,厌倦学校生活,使得那些受到优待的学生产生骄傲的心理,目无校规,这些都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3、社会消极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的特殊阶段,由于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都尚未发育成熟,因而他们对环境因素的被动接受远远大于他们对环境的能动选择,其行为的实施和个性的形成都相当程度的受环境的影响。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很容易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1)病态的社会风气。经济的发展在促进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滋长了一些腐朽思想和不良的社会风气。崇拜金钱,追求享乐,不爱帮助别人,拉关系、走后门,坑蒙拐骗等等。这些病态的社会风气很容易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增加他们犯罪的可能性。(2)多渠道的“文化”污染。由于科技的发展,现在的传播媒介多而且快。但由于文化市场管理不善,各种文化垃圾泛滥。“暴力”、“色情”等镜头到处可见,这对于缺乏正确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具有极大的侵蚀作用。(3)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失控。首先,对未成年人的课余生活管理失控。目前有很多的学生在放学后进入歌厅、游戏厅、录象厅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场所,其主要原因是有关部门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制止这些场所对孩子开放。其次,对失学的未成年人管理失控。现在尚有大量的失学孩子,有的是因为家庭困难的,有的是因为被学校开除,有的是因为没有考入高中等等,这些未成年人成为闲散在社会上的“游民”,在消极因素的诱发下,很容易犯罪。最后,对有劣迹的未成年人管理失控。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不收,家长放弃,司法机关又管不着,使得这些人流落社会,逐渐成为危害社会的群体。(4)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矫正乏力。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矫正相对容易。但如果矫正环境出现问题,也会使他们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目前对未成年人矫正乏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失足”未成年人的社会安置、后续帮教工作不到位。这些未成年人在公平竞争就业中处于劣势,很难找到工作,而社会的后续帮教和社会安置等工作又不到位,致使这些人内心充满焦虑,很可能自暴自弃,重新犯罪。二是个别司法腐败现象,导致一些犯罪的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制裁,使得他们难以改过自新,继续犯罪。也同时给其他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一种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智力培养与其他方面教育相结合
智力教育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视其他方面的教育。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德育教育,培养孩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2、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素质教育,培养孩子健康、向上的心态和抵制不良消极因素的能力。3、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生理教育,使孩子科学正确的认识生理现象。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增强孩子的法律意思。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
1、制定有效的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厅、歌厅、录像厅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场所。主要应该从约束这些场所的业主入手,可制定严禁业主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者坚决予以处罚。
2、对于闲散社会的未成年人,国家和社会要努力为他们提供将来就业的机会,可以优惠或免费为他们进行各种培训,同时要责令社区定期和他们进行思想交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想法,尽力为他们提供帮助。
(三)进一步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社会安置和后续教育工作
1、社会要给“失足”未成年人以大量的关心,努力为他们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培养他们的自信心。
2、要有专门的组织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失足”未成年人的后续教育工作,将工作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