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上访问题目前大量存在,这个问题如不得到高度重视并有效地解决,必将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法治的权威,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下大决心、采取非常举措,解决群众涉法上访问题。下面,笔者就当前涉法上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谈几点看法。
一、涉法上访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涉法上访问题一直是困扰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一件大事,探究其成因,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各种社会矛盾大量增多,法律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作用日益明显,大量的纠纷诉诸法律,使政法部门的工作量大增;另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的意识增强,人民群众主动寻求法律帮助,并对政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公正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法制建设和执法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形势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少数司法、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力水平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甚至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工作制度中的漏洞,有意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最终导致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不文明执法问题的出现。另外,也确实有少部分上访人存在着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和认识不到位的问题,这诸多原因,使得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逐年增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下,不负责任。2、办案人员明知故犯,违法办案。3、某些政法部门滥用职权办案。4、某些政法部门工作失职。5、有关部门超审限办案。有相当一部分上访人反映有的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具体办案人员办案拖沓,本来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办结的案件, 也要靠到审限将尽,甚至还利用某些法律对审限管理的松懈,严重超审限办案,有意侵害上访人的合法利益。另外还有:检察机关不抗诉、不立案,公安机关不作为、怠于认真履行职责,法院申诉难、执行难、徇私枉法办案,接受申诉、控告材料后不给予书面答复等,有关部门不按法律规定严格遵照法律程序依法办案,造成“憋坝”现象,这背后暗藏着的深层次的问题,足以引起注意。
二、处理涉法上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上访问题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性和指导性的文件、规定和规章制度。但由于涉法上访原因复杂、形式多种多样,而出台的一些规定相对滞后且又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上访问题没能很好的解决,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处访体制上的问题。接访方式形式化严重,不解决实际问题。目前,存在着无解决信访案件职能的部门处理信访工作,如政法委代替信访局接待涉法信访,法院由立案庭接访处访,公安由控申部门接访处访,而这些机构却无办案权,无查处违纪权。各级政法部门(包括党委政法委)的信访工作仍然保持在过去的那种接待室的工作状态上,做些“收收信件、听听意见、报告领导、等待处理”的简单工作,仅起着民意通道作用,但由于本身并不具备一定的权限而无法使这一民意管道畅通。把过程当结果,平时只是接待、转交等,不能真正履行处理解决问题的职能,往往是调度、协调、督促,更不具备查处权限。至于调阅卷宗、听取汇报、提出意见、追究责任更是少见,大部分信访被无形地消化掉了,许多案件批转到有关办案部门如石沉大海,大部分应该在基层解决的案件而未解决。现在的信访部门存在对上访群众采取一送了之、一接了之的做法,治标不治本。这是造成重复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信访部门不愿意也没有能力就上访案件是否有理、还是无理以及如何解决做出实质性的审查和决定,并给上访人书面答复和实际办理结果,在相当的程度上只能忙于一些转办、分流、疏导、安慰、推诿、应付、解释、劝返、接济、稳控等形式和皮毛工作,督促、协调、查办等实际解决问题的手段和力度有限,工作起来捉襟见肘,职能虚化、软化。当民众发现问题的最终解决权依旧掌握在事涉部门手中时,他们就干脆直接找上级部门解决问题了,这是造成越级上访大量上升的重要原因。上级部门按规定不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即使有人来信来访,也只是告知信访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或是将信访件转到有关基层部门处理,于是出现了“相互扯皮”的现象,造成信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这使得信访部门只能成为一个挡箭牌、遮羞布,有时连减震器的作用都起不到(有相当的上访案件中,信访部门的所作所为助长了上访人的怨气、火气,造成越级访、闹访),更谈不上彻底解决上访问题了。
2、各部门的信访机构责任意识不强,还存在护短心理。敷衍塞责是当前信访部门的一种普遍存在的工作作风。有些政法部门处理信访案件,首要的不是认真进行复查和研究案件的真实情况,有针性的对上访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上访人满意的解决或答复。而是不自觉地先为上访案件开脱一下,不辨是非曲直,不问青红皂白,实在不行了才琢磨如何脱干系。使得在初访时就能解决的部分上访案件,经过一拖再拖,变成了缠访案件。最后,一些上访人认定本地、本部门的上访机构就是个护短机构,官官相护,唯有上级部门才可摆脱本地关系网的干涉而秉公依法办事,因此,不相信本地本部门的任何处理结果,产生了不告赢不罢休,要想蠃只有往上找的想法,造成层层越级访、缠访的情况。
3、责任倒查追究制落实的不到位。往往是一件上访案件,经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各部门信访部门费尽周折,上访人精疲力竭之后,真正地得到了解决处理,但责任倒查追究却没有跟上,使得错案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得不到追究,有的象征性进行了一下责任追究,仅是用扣发几个月的奖金的形式处理了事,处理程序随意,不公开、不存档,撤销快。姑息迁就,隔靴搔痒,根本起不到警示、震摄、教育作用。处访不力部门的责任更是无人过问。结果是一方面党委、政法部门在为上访案件而弄得焦头烂额,另一方面当初办案人却依旧逍遥无事,稳坐钓鱼船,甚至于仍然我行我素。这就造成仍有大量新的上访案件在不断地产生,新上访案件在不断地成为老上访案件,恶性循环。
三、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对策性思考
针对接待信访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治本的措施,就是攘除弊端,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
1、领导要高度重视,把信访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要解决涉法上访问题,领导重视是第一位的,是保障处访工作取得实际成效的根本保障。要真正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就要采取超常举措,而这必须要有“一把手”的重视做保障,否则,就是一句空话。主要领导重视信访工作,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不能做秀、走过场,要把一部分精力用在处访上,要在行动上大力支持处访工作,从人、财、物上全面为搞好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对待具体案件上,要既挂帅又出征,主动研究案情,具体督办案件。尤其是对一些久访不决的疑难案件,领导不要只听汇报,还必须要看结果,必要时还应直接接待上访人。主管领导对信访案件不重视不抓紧解决,信访工作人员和具体办案人就会忽视信访工作,消极怠工,悲观厌战,日积月累,就会堆积更多的信访案件,就会影响整个工作大局,给政法工作带来不应有的影响。
2、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强化信访工作机制。要重新界定处访部门的地位、性质、职能,彻底改变传统的信访机构的设置,建立新的处访长效机制。首先要求信访部门要有权威,成为直接对“一把手”负责的“超级特权”机构。为此必须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有权调动任何部门任何人员,这样才能保证办理信访案件的高效率、快节奏,防止推诿扯皮。要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上访案件的结果为核心上来,毫不吝啬地赋予信访机构处理案件的实权,包括对具体上访案件的处理权和对责任人的查处权。在对上访案件分流后,如处理效果不佳,或有关处访部门无动于衷,不负责任,达不到上访人息访的结果,则必须要马上由信访部门指定其他部门办理,必要时由信访部门直接自行办理。办访完毕之后,要针对以前各个部门办理情况,严格倒查追究责任。如政法委可以成立由政法纪工委和执法监督处联合办公的监督接访处访机构,还可以抽调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后备干部来政法委挂职锻炼、进行联合接访、处访。允许信访部门采取各种合法有效形式来办理上访案件,如联合办案、督促相关部门办案、直接调案办案等。
要想解决信访问题,必须靠权力来支配政法资源。如果信访机构成为领导的化身,真正能够运用绝对的权力来处访,那么彻底解决信访这一顽疾为期不远矣。
3、强化法制建设,依法处访。首先要建立处访工作流程制度,保证处理上访工作有章可循。要切实保护公民的上访权,对公民上访的事项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必须使信访工作有一套完善的科学管理机制,要建立一整套信访工作程序规定,来明确各级政法委、政法各部门处理信访工作的分工、权限、工作流程,将书面答复制、首访责任制、包保责任制、听证复查制、联合接访制、上访案件通报制、责任倒查追究制等我们在历次处访中积累的多种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纳入工作规范中,并确保得到真正落实,从而增强处访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心,强化和明确政法各部门进行信访工作的规范性,减少处访的随意性。尤其是政法各部门要层层建立并坚决全面实行书面答复制。对来信来访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个个给予书面答复。实践证明,这种信访书面答复书在工作中是非常有效的,它可以有力地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工作,增强责任心,而且便于各级政法委、政法各部门沟通了解案情,形成处访的合力。还要强调首访责任制,认真接待初访,对初访要争取一次性办结,防止初访案件拖成重复访。强化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落实。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一经查证属实,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这不仅是坚决追究原办案人的责任,还应该包括处访责任人的责任。凡不认真调查处理,没有落实稳定措施,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稳定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而导致上访人重复上访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未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单位一把手要负全责。追究责任必须从严,绝不能姑息迁就、隔靴搔痒,真正起到警示作用,收到办结一件案,教育一群人、震慑一类人的效果。不能让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成为一句空话。其次要加快对涉法上访实行分类管理。要出台对上访案件性质确认的相关规定。针对性质不同的上访案件,采取不同的措施,因案施策,对症下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认涉法上访案件是否有道理,是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的大前提,是正确开展依法处访工作的基础。因此,各有关部门必须慎之又慎地对待这一问题,杜绝简单草率、不负责任,偏听偏信。要经过多方协调,集体会诊,共同研究,详实复查,把案件办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铁案,从而对上访性质得出颠扑不破的准确定性。这样的标准和要求可能有些过于岢刻,但对待上访问题,只能如此别无他法。不然就是没完没了。信访的一个特点就是上访人专门到高级别的有权机关去反映问题,而这些机关往往是要害部门和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重要部门。涉法上访案件的另一个特点是办案有严格的程序性,我国的诉讼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相应规定了案件的查办级别和申诉、复议权利,而上级有权部门可直接调取案件和办理案件,这样,决定了只有上级有权部门才有权力和能力对案件做出权威性的结论,否定下级的结论,这也是造成涉法上访尤其是越级上访众多的直接原因。这样,就要求有关部门尤其是上级有关部门要作为,要对于一些重点涉法上访案件勇于承担责任,勇于提出解决意见,这样对于错案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也是一个依据,不然,只能使相关部门处理上访案件陷入查不实、搞不清、没主见、没标准、不知所措的困境。这也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在处访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一个弊端。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的审办级别,来确定上访案件的最终权威定性机构,具体操作程序方式如何,是处访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4、实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权制。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就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就是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要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摆到比其它业务工作还重要的位置,并以此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评先选优要把处访情况做为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将信访工作列为各级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列入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和评先选优的一项重要内容,把信访工作做为重要指标来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媒体在全社会公示,真正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信访数量居多的办案人员,或是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属实,或处访接访不力,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有关的具体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一把手领导均当年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晋级。
5、大力加强对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要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教育广大政法干警严以律已,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杜绝司法腐败。要加大对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对确实违法办案的,要坚决查处,不手软、不护短,要抓住反面典型案件,进行认真剖析,加强对干警的警示教育,使干警不敢徇私枉法,不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同时政法各部门的内部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机关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不护短、不包庇、不袒护。这也是从根本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一条重要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