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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中院“三、三”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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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法院 办公室 ?榈钚  发布时间:2010-09-08 09:13:13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委员提案、来信和其他函件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盘锦中院在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工作中实行“三、三”工作制。

  一、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对应当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尽快解决;暂时无条件解决的,要创造条件列出解决计划;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做好释法析理的说明工作。二是加强协调,及时办理。督办部门与承办部门之间,法院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之间要统筹兼顾,加强协调,及时沟通;要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和办理时限的要求,做到及时办理并答复。三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根据所涉内容,分别由相关庭处室和基层院负责办理。

  二、采取“三项措施”。一是交办事项一般应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急件应当在交办要求的期限内办结;案件属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应依法报批,同时向督查办备案;属于全国、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要向省法院督查办报告。二是实行重点交办事项重点办理制度。凡确立为重点交办事项的,实行主管院(庭)长负责制,落实院领导包案制,主管院长要亲自带队面复,承办单位应当注重办理质量,做到于法有据,说理充分,避免答非所问;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报告办理结果的,督查部门应及时催办。三是在办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过程中,市中院负责督办;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向各法院反映的案件,由接收法院直接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将有关情况报市中院督查办备案。

  三、落实“三项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有一名副院长主管,亲自审阅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及时将办理工作落实到专人。二是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责任制度;对紧急的建议和提案,要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大事先办。三是督查办要熟悉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主要内容,及时加强与承办部门的联系沟通,掌握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进展情况。
责任编辑:市法院 办公室 ?榈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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