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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法院采取五项措施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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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法院 办公室 王群智  发布时间:2010-07-27 08:53:51 打印 字号: | |
  兴隆台区法院在落实《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过程中,采取五项措施依法接受监督:一是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程序及时审理抗诉案件。二是对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对开庭审理的抗诉案件,一律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确保程序公正。三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确保实体公正,并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四是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就案件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和抗诉中的具体问题及时交换意见,促进工作,加强配合。兴隆台区法院积极邀请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与检察院建立起沟通协调长效机制,目前正进一步探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程序、讨论案件的范围和列席意见的处理,会同检察院,共同推动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规范化。五是提供更加便利条件,方便检察院监督权的行使,对因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需要,借阅卷宗、查阅或复印有关材料的,积极办理。
责任编辑:市法院 办公室 王群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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