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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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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法院 研究室 李恒志  发布时间:2010-05-18 10:08:24 打印 字号: | |
  日前,看到了一篇蒋子龙的文章《不一样的惩罚》,事情是这样的:

  特纳尔在一次酒后驾车时,撞死了一位名叫苏珊的年轻姑娘,她还在上高中。当时他接受了一项由姑娘的父母提出的处罚:每周要给死者的父母寄一张支票,支票必须是开给苏珊的,金额只为一美元--不多不少,仅仅是一美元,而且要在以后的十八年的每个星期五寄出。真是“黑色星期五”啊!

  特纳尔觉得自己捡了一个大便宜。每周一美元,十八年加起来不过是九百三十六美元,太小意思了。苏珊家的亲戚朋友们也大惑不解,以为苏珊的父母因悲伤过度被气糊涂了。每周一美元是个什么数字?若想用惩罚解决,就要狮子大张口,要他九百万,九千万也不为过,还要一次全结清,干吗要拖上十八年?夜长梦多,拖来拖去对方赖账了怎么办?苏珊的父母却不为所动,坚持原来的条件。

八年以后,特纳尔受不了啦,不再按时寄支票。苏珊父母又将他告上法庭。特纳尔的精神几近崩溃,他泪流满面的对巡审法官说:“我实在是无法忍受了,每次填写苏珊的名字时心里都会泛起极度痛苦的罪恶感。苏珊的死还历历在目,这伤口太深了,而且每个星期都要撕裂一次,后边还有漫长的十年,怎么熬呀?也许熬不到十年我就疯了。我喜欢躺在床上胡思乱想,现在无论什么时候一躺下,就看到苏珊正向我走来……”他要求加倍偿还,并一次全部付清罚款。

  他的请求理所当然地被法庭和苏珊的父母拒绝了。法官虽然理解他的痛苦,却还是以藐视法庭罪,判他三十天监禁为此感到了些许宽慰的是苏珊父母,她们的目的就是要让特纳尔不能淡忘了苏珊的死,要他牢牢记住因自己的过失给别人造成的无法弥补的痛苦。他每到寄支票的时候才会想起苏珊的死就觉得受不了啦,可苏珊的父母在八年来没有一刻忘记过自己的女儿。一个像花一样的女孩,说没就没了,换上哪个当父母的能受得了?但是,他们也并不想要他用一生来承担那次事故的后果,所以只定了十八年。

  真厉害,这无异于精神判刑。

  如果当初只是判罚特纳尔一大笔钱,他会因为心疼钱而觉得自己已经受到了惩罚,这容易让他心安理得,很快就会淡忘了自己所闯的祸。只有经过这样的精神惩罚,他才会真正领悟到无论自己受到怎样的惩罚都无法改变自己所造成的恶果。

  惩罚原来也是可以换一种方式的。惩罚的方式不同,所收到地效果就不一样。地球上的犯罪和过错都在发生,千篇一律地惩罚在不断的重复着,倘若受害者和制定法律的人在极度的痛苦和憎恨当中,仍能像苏珊的父母那样冷静地想出最符合这个人的惩处方法,对拯救这个人并防止他(或她)以后再犯同样的错误,肯定会大有裨益。

  作者的体会是“惩罚原来也可以换一种方式”,我想这样的体会确实很到位。我们看到苏珊的父母用心良苦,“每周1美元,18年加起来不过是936美元”,这936美元对他们来说一定不算什么,可以说他们“不差钱”,他们失去的不是金钱,是花一样的女儿,这样的伤痛是用金钱不能抚平的。对特纳尔来说表面上是捡了一个大便宜,但是通过这样的惩罚,对特纳尔的精神的惩罚比金钱的惩罚更有效,也对其他人起到了教育作用。我想,他们这样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官的支持,判决也得到了执行,虽然没有达到“案结事了”的程度,但从惩罚的角度来看已经实现了苏珊父母的诉讼目的。更重要的一点应该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及理解,他支持了被害人父母的诉讼请求,让违法者体验违法造成的后果,没有死板的“依法裁判”,而是让侵权者进行换位思考。主审法官一定是经过了慎重的思考,法官的智慧可见一斑,这样的处理:一是对被告人是一种保护,没有轻易的定上“交通肇事罪”的罪名,让其正常上班过日子,没有背上罪犯的恶名,而是支持苏珊父母的请求,让被告人从精神上、心理上去接受惩罚、接受改造,这样肯定更有利于改造,有利于教育其他人,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法官的判决节约了司法成本,没有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不但有利于人们反省与回归,更起到了一般判决难以达到的教育效果。如果这样的案件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如果我们是本案的主审法官我们怎么去处理?如果我们是本案的执行法官应该如何去执行?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 李恒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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