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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中院“七严禁、五处罚”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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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中院 曹庆刚 巴晓明  发布时间:2010-03-09 15:46:5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系统队伍建设,强化对法官和工作人员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增强自律意识,按照最高院和省法院的要求,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盘锦中院制定并出台了《全市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工作日禁酒的规定》。禁酒规定以“七个严禁”为规范内容,以“五种处罚”为措施保障,增强实效性,提升执行力。

  “七个严禁”:一是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二是严禁在值班值宿和执行公务时饮酒。三是严禁着法(警)服、佩带法徽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四是严禁携带枪支、警(戒)具、案卷材料及秘密等级文件饮酒。五是严禁与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相关人员饮酒。六是严禁酒后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七是严禁任何时间在公共场所酗酒。

  “五种处罚”:一是法官和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饮酒一次的,给予诫免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饮酒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是法官和工作人员因酗酒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是在职驾驶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饮酒驾车一次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在一年内禁止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本人负50%的赔偿责任。四是聘用制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饮酒一次的,解除聘用合同;造成其他后果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是中层干部违反禁酒规定的,予以免职。
责任编辑:市中院 曹庆刚 巴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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