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基层法院动态
用法律谱写护农乐章
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涉农土地案件纪实
分享到:
作者:蔡文风  发布时间:2010-02-08 14:11:20 打印 字号: | |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民生的大问题。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法律关系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兴隆台区法院审时度势,把及时正确妥当审理涉农土地案件提高到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采取积极措施,依法履行职责,理性智慧地化解矛盾纠纷,一年来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等案件39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群众的交口称赞。

  案件回放一:六年维权 ,土地终回农民手

  陈x等村民与窦xx及西跃村委会之间的土地争议已历时六年,多次审理,老百姓多年上访,社会影响较大,兴隆台区政府十分关注案件的进展。区政府多次指示区农委、区信访办及兴海街道调查处理,由于持有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占有耕地一方的当事人窦xx不接受协调,认为自己依承包合同取得了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其耕种行为合法而不予退还耕地。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们一定要对公正负责,对农民负责,这是我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此案的根本原因。为彻底公正地解决这一问题,兴隆台区法院与市中院沟通,启动了再审程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作为特殊合同,受行政性强制性规范的调整,窦xx与西跃村委会签订的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确认西跃村北洼子22.7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原12队全体村民。村民对这一再审判决表示满意。窦xx不服,上诉到盘锦市中院,在二审法官的调解下,窦xx终于接受了法律的裁决,将22.71亩土地归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陈x等村民的土地维权之路划上圆满句号。

  案件回放二: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胞胎女孩获得征地补偿款

  原告王氏双胞胎姐妹,其父母居住被告村民小组,与被告具有土地承包关系。二原告出生时,由于没赶上三年一次的调地,没有分得承包地。2004年被告土地被征用,原告家庭土地也在其中。征地单位按相关规定给被告征地安置补助费,每人3.8万元。被告经村民会议决定向每个集体成员发放,并制定分配方案,其中规定自然增长人口享受同等待遇,二原告却不在分配名单中,没有得到征地补偿费。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系自然增长人口,属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未分得土地,但不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符合分配方案中本地户口及自然增长人口条件,应该分得征地安置补偿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村民小组支付二原告征地安置补偿费每人各3.8万元。被告接受了判决,履行了义务。

  案件回放三:劳改释放回来,应该有口粮田

  原告雷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承包地(口粮田)0.5亩,后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因户口迁走,口粮田被村民小组收回。原告在服刑期间又因劳动致伤,六级伤残,刑满释放回到当地村民小组。没有地,没有经济来源,怎么生活?向村民小组要地,此时已无地可分,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原系该组村民,刑满释放后户口又迁回该组,是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村民小组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收回原告承包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为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该村民小组分配给原告承包地(口粮田)0.5亩。
责任编辑:蔡文风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