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摄影书画
程序正义—公平正义理念的核心价值
分享到:
作者:市法院 宣教处 关春晖  发布时间:2009-11-19 15:10:21 打印 字号: | |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其内涵是极其丰富的,不仅包括公平、平等、正直等含义,还特殊指向了全体社会成员能够依法公平地实现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程序正义作为公平正义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价值早已为当今社会所公认,但对程序正义是否是公平正义理念的核心价值还有不少争议,下面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程序正义的法理基础

  关于正义,通说认为应分为“实体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简单地说,实体的正义就是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或程序怎样都无所谓。如果把重点放在实体的正义上,程序则可能被视为只具有次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程序的不同从而引起结果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也是常识,于是就有了合乎正义的程序与不合乎正义的程序,这种正义就是程序的正义。在哲学和法学的发展史上,主张实体正义是公平正义的最大价值的理论,曾经占了绝对优势,也就是程序的工具说。即以完美无缺的实体法为前提,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过程或就是这个机械本身。法国大哲学家孟德斯鸠就代表了这一思想,他认为法官应该象自动售货机一样,把事实和法律输入以后,就能生产出正义的判决,在这里程序只是工具。但是,法律的实践表明,诉讼的实际结果由于诉讼程序或具体过程的差异可以有极大的不同,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是一种“看不见的正义”。只有在一定程序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能实体化,才能成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关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复杂关系,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有过一个形象的比喻。例如在把蛋糕完全均等地分给数人的场合,达到均分的结果才合乎正义,且存在实现均分的程序,这就是动手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自己的一份。他为了使剩给自己的蛋糕尽可能多一些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其结果是均分结果的实现,所以这样的程序合乎正义。即使分蛋糕者使用精密仪器确实能够达到客观上看起来合乎正义的结果,我们也不采取那样的方法,只要采取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自己的一份这样的程序,我们就假定结果合乎正义而为此安心了,这就是程序正义的不可替代的巨大价值。推而广之,实体的正义一般也不像分蛋糕那样单纯,而是很难实现的,只是显示“应当如此”的一种愿望和标准。与此相对,程序的正义则必须反映在现实采取的程序之中,为了实现正义必须不断地改善程序,这就是程序正义的巨大生命力。当然,由于人类的认识和实践能力有限,何谓实体正义并不总是明明白白的,只要从方法和过程上已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确定实体正义时,就要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这在“无罪推定”原则上得到了体现,即实际上犯罪的人却被宣告无罪,是违反实体正义的,但程序上必须推定其无罪。在这样的制度下,结果是否真正合乎客观真实无从检验,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证明结果的正义,这也证明了程序正义在逻辑上和法理基础上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唯一途径。

  二、程序正义的发展

  从法学发展的历史来看,程序法也是先于实体法产生的。原始社会没有实体法的观念,解决纠纷就是依靠程序。在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早期,也是只有诉讼,而没有成文的法典。罗马法最先发达的是诉权,诉权不同程序也不同,诉权的逐渐增加就逐渐创制了实体法,从逻辑上讲,就是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在实体正义占统治地位的拿破仑时期,他理想化地认为用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即可以调整世间一切事物。现在就是最顽固的实体正义论者也不得不放弃了法律完美无缺的神话,而更多地依赖于程序过程中法官的判断。在当今各国民法典中,这一现象表现的就很突出。例如:民法典中的“一般条款”越来越被法官所依赖,作为一般条款的诚实信用、权利滥用等概念本身不具有明确的内容,只是在个别的案件处理中由法官赋予其具体含义。在今天,法官借助这种一般条款,通过解释以至创制法律来适应社会和价值观的变化、对付不断产生的新事物,也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三、程序正义的现实意义

  程序正义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首先从法院的作用来看程序正义的现实意义。第一,如果程序是正义的,在法院判决中蒙受了不利结果的当事者也不得不接受该不利结果。例如,进行诉讼而遭致败诉的当事人经常对判决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的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这种结果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第二,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程序方面得到公众的信赖,自己的判决就会获得极大的权威,这种权威也是根植于程序正义之中的。从我国司法的现实状况来看,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不高、以及涉法上访等问题严重地威胁着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现。笔者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对程序正义的重视还远远不够。众所周知,司法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在于及时正确地处理每一起案件。然而,司法实践的种种经验和教训至少让每一个执法者深深懂得,如何公正、合理地解决每一起纠纷,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容易。一个严峻的问题是,不管如何操作,都不能绝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追求的正是如何设计一种力求科学的程序。虽然实体法直接地反映了法律所要实现的目标,但是由于实体法所规定的概括性,使人们的理解经常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执法者更有可能为了私欲曲解法律,使社会不能实现正义。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实体法,但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人们还可以根据社会普遍公认的规范来解决纠纷;但如果没有科学的法律程序,那么,实体法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一纸空文。所谓法律也就变成了权力的奴仆,法治实质上成了人治。可见,科学构建法律程序对实现公平正义是关键性的。科学的程序在任何时候都是套在权力上的枷锁,所以说,“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也反映了执法者渴望权力无限扩张的思想倾向。

  四、程序正义的违反—司法程序形式化

  司法程序形式化是指司法人员在法定的司法程序之外隐蔽解决案件实质问题而使法定的程序流于形式而形成的一种现象。形成这种现象有历史原因,也有制度原因。例如:司法人员先定后审、通过请示上级使两审变一审等行为都是司法程序形式化的行为。司法程序形式化是司法人员幕后操作的直接结果,这种幕后操作的实质就是体现程序腐败的“暗箱操作”,司法的“暗箱操作”是司法腐败的重要根源。产生问题的原因是:第一,审判程序不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控辩对抗不充分,回避等制度不健全;第二,审判准备阶段,法官先入为主;第三,审判不独立和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国内理论界对以上一些弊端的对策都提出了很好的解决办法,如增加无因回避制度、实行法官个人独立以及实行法官长期任职制等措施。但牢固树立起程序正义的理念,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五、公正与效率—司法程序正义的悖论

  作为司法程序正义的理想目标是企图对每一起案件的解决都能实现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实现百分之百的实体公正。然而,把程序正义在实践中予以推行时却受到许多现实因素的制约,如司法体制的不协调、传统文化、执法者的素质等。但最大的冲击却来自于诉讼效率对程序正义的冲击,而如何协调公正与效率以便最大可能实现正义就成为当前司法界面临的一大难题。由于社会纠纷的复杂性,案件数量的极大增加都为诉讼提出了一个快速办案问题,显然这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来说是一个新的要求。在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时,我们应该奉行以下原则:一是公正优先的原则;二是在考虑效率要求时,要保证维护程序正义的基本结构不能遭受破坏;三是努力寻找一种公正与效率的调和手段。程序正义的实践意义前面已经论述,下面主要谈一下效率的问题。英国有句名言: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这形象地反映了效率在追求正义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当前,由于效率不高而引发的司法权威的危机,也在不同程度地侵蚀着程序的正义。最高法院已经对大量积案的存在引起了足够的重视,清理各种积案的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笔者建议,为了保证办案的效率,除了在司法程序之外尽量减少行政性操作环节,加强对司法人员责任感、紧迫感的教育之外,还应在程序上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实行庭前诉讼准备,为庭审创造条件,也为庭外解决纠纷提供可能;二是真正发挥简化程序的作用,特别是强化当事人选择简化程序的权力;三是坚持和解、撤诉和休庭制度,努力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最大限度地化解民事纠纷;四是确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讼累;五是严格诉讼期限,超过期限应由期限耽误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设立科学的证据规则,约束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出示和法官对证据的采用;适当采用强制措施,保证办案快速、及时。

  公平正义理念是司法不懈追求的终极目标,而程序正义因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也必将成为公平正义理念的核心价值。
责任编辑:罗胜男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