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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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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法院 立案庭  发布时间:2009-11-18 17:48:58 打印 字号: | |
  一、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再由一审案件承办人注明生效时间。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等;

  4、申请执行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有效证明文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

  三、管辖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由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责任编辑:市法院 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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