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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立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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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法院 立案庭  发布时间:2009-11-18 17:45:19 打印 字号: |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的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受害人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 赔偿。   

  五、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 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责任编辑:市法院 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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