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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立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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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法院 立案庭  发布时间:2009-11-18 17:42:16 打印 字号: | |
  行政一审立案须知: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

  (三)、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受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市法院 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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