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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立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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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法院 立案庭  发布时间:2009-11-18 17:38:07 打印 字号: | |
  民事一审立案须知: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发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
责任编辑:市法院 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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