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法院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辽宁省法院系统队伍建设考评办法》,实现了法院队伍建设的量化考核,建立了法院队伍建设的科学评价机制,是实现法院科学管理和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市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决定在我市法院系统大力贯彻执行《考评办法》,建立我市法院系统队伍建设考评体系,切实把队伍建设工作抓出成效,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不断提高。
一、 在市中院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辽宁省法院系统队伍建设考评办法》是针对中级人民法院的考评制度,在《考评办法》下发后,我院党组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在考评的组织机构与职责、考评工作的实施方法、考评结果的使用、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中院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考评细则》规定的工作目标,找准位置,明确责任,很抓落实。因部门工作业绩的优劣,致使省法院依照《考评办法》对市中院的考评加分或减分的,根据加减分幅度,作为该部门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因部门原因,造成市法院被省法院确定为“不合格单位”的,取消部门及责任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按规定实行追责。
二、 建立对基层人民法院的考评制度。在《考评办法》的指导下,市中院制定了《盘锦市法院系统队伍建设考评办法》,以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廉政建设、文化建设、综合工作为考评的主要内容,结合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岗位特点,分别设定考评指标,实行千分制量化,设定单项基础分。考评量化以减分为主加分为辅。考评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规定排名前二位的县区法院,有资格评为全市法院年度工作先进单位;连续两年考评排名第一名的法院,市中院对该院院长予以记功授奖;考评成绩连续两年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向当地党委和人大建议调整该院院长工作岗位。 考评结果每年在全市法院系统通报,并向当地党委和人大通报考评结果。该《办法》将于明年起实施。
通过贯彻落实《考评办法》,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市法院系统队伍建设的考评体系建设,实现队伍管理从宏观、抽象到具体、可操作的根本性转变,将有效地发挥考评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全面强化工作责任,提高队伍整体工作效能,增强队伍的司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