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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内案外一并调解 多重积怨一次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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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法院 民三庭 朱学利  发布时间:2009-11-18 12:56:57 打印 字号: | |
  凌源钢铁公司与盘锦兴达集团公司是一对老冤家。几年前因各自申请法院执行同一块土地发生第一起纠纷,最终经省法院执行局确定,争议土地使用权归兴达公司;在已经归兴达公司的土地上停放着凌钢公司一台巨大的龙门吊,也许是心理不平衡,凌钢公司在争地失利后迟迟不肯将龙门吊拆除、运走,兴达公司又将凌钢公司告上法庭,双方发生第二起纠纷,结果法院判决凌钢公司赔偿占地费;在第二起诉讼的同时兴达公司与自己的下属单位兴达压力容器公司签订了一份对该龙门吊拆除、运输、保管合同,将龙门吊拆除并运到后者院内就地封存,实际是把凌钢公司的龙门吊扣押了。随后兴达压力容器公司以兴达公司、凌钢公司为共同被告向盘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拆卸、运输、保管龙门吊费用27万余元,双方发生了第三起纠纷;凌钢公司在应诉的同时向双台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达公司和兴达压力容器公司返还龙门吊,这是双方发生的第四起纠纷。对双方的第三起纠纷,盘山县法院审理结果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凌钢公司上诉至本院,称与兴达压力容器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对龙门吊拆卸等费用没有给付义务,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正确,兴达压力容器公司与兴达公司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兴达公司与凌钢公司之间是排除妨碍侵权关系,兴达压力容器公司对凌钢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案件很容易审结。但不难判断,双方的纠纷并未因此了解,兴达公司一定会对凌钢公司就拆卸费问题另行起诉,第三起纠纷的结束实际是第五起纠纷的开始!作为该案的审判长我深深意识到双方的纠纷是到了应当结束的时候了,如果任由官司继续打下去,双方的诉累越来越重,损失越来越大,矛盾将越积越深,我暗下决心,该案无论多难也必须调解解决,而且要一次性彻底解决双方全部纠纷。合议庭首先研究了双方的弱点,对症下药:兴达公司关注的是赔偿额,合议庭向其阐明,如果另案起诉,凌钢公司对兴达公司的赔偿额必须通过评估确定,不可能完全以合同约定金额为准,预计赔偿额将远远低于请求额,如果调解必须在赔偿额上作较大的让步;凌钢公司害怕诉累,合议庭向其详细分析利害关系:兴达公司另案起诉后案件管辖权在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盘锦地区审理,返还龙门吊案确定管辖后也应在盘锦地区审理,两个案件的远程诉讼在所难免;因诉讼拖延,龙门吊迟迟不能运回利用,而且锈蚀加剧,损失将持续扩大;如果能够调解解决,可将两起纠纷合并处理,而且对方主张中含龙门吊拆卸部分,凌钢公司运回龙门吊自己也必须拆卸,给付对方合理的拆卸费是理所应当的。尽管双方都非常“顽固”,但在反复权衡利害关系之后,均接受了合议庭的建议,最终达成凌钢公司给付拆卸费13万元,龙门吊自行取回的调解协议,并在合议庭的协调下已经顺利履行。

  该案的圆满解决,使我增强了审理案件中解决复杂矛盾、调处尖锐纠纷的信心,我体会到我们法官只要有为群众排忧解难的热心、化解矛盾的诚心、作深入细致思想工作的耐心、一碗水端平的公心,任何矛盾都是可以解决的。
责任编辑:罗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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