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力求案件程序的完善。凡程序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执行。对于不明确的程序问题,坚持做到宁多勿少、宁繁勿减,尽量、尽力把程序问题做规范、做仔细。
二是力求庭审的规范。庭审程序除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外,还要严格遵守《辽宁省人民法官守则》关于庭审要求的各项规定,确保开庭的公开、公正、严谨、透明。做到开庭准时、着装规范、用语文明、庭审专注,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合议庭成员要全程参加庭审,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给予平等保护,释明权的行使要及时、准确,防止法官在行使释明权上的不作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力求适用法律的准确。在法律适用上,弄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范围,把准诉争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根据法律关系性质正确选择应当适用的相关法律。
四是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法律文书的制作,要充分体现其法律性、严谨性、逻辑性、说理性、权威性等特定属性,防止错列、漏列、多列当事人情况发生;表述清楚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举证、质证意见,阐述法官认证的理由,判决主文必须具体、明确、完善,做到判决逻辑严谨、说理透彻,引用法律全文准确、恰当。必须综合考虑和充分体现“国法、天理、人情”;必须力求全面、准确,语言使用规范、精准。
五是大力加强和充分发挥合议庭作用,严格落实合议制。合议庭要在庭审前开好预备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争取一次庭审终结。要把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主体是否正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性质是否准确等前置性问题,作为合议庭应当首先合议确定的问题,真正做到合议庭听审、合议庭发问,杜绝合而不议,议而不合现象。
六是正确理解适用证据规则。要放宽“新的证据”的标准。适当扩大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当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明显不一致时,民事法官要努力追求客观真实。
七是庭长,院长把好签发文书关。庭、院长签发裁判文书时,一定要阅起诉状、答辩状及庭审笔录,审查主要证据,不能不看卷宗材料,就草率签发。
八是增强审限意识,加快办案节奏。商事审判法官要加快办案节奏,对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时间要科学合理安排;对明显费时费力的案件应及早动手,加大时间投入;对于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应及时提示、督促。
九是强化息诉服判工作。案件宣判时,主审法官要向当事人释明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案件宣判后,发现当事人有可能上诉的,不能听之任之,更不能用言语激当事人上诉,必须向当事人阐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和情理依据,力求减少不必要上诉。当事人上访的,原主审法官为第一接访人,负责做稳定工作。通过调解、撤诉、庭外和解、辩法析理等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息诉服判,案结事了,消除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对立情绪。
十是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上下级法院应当保持日常的信息和审判经验的交流,共同促进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就上诉案件而言,发回函指出发现问题要全面、准确、具体,案件发、改前做到与案件主审人和庭长沟通,以避免错误发、改案件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