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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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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法院 研究室  发布时间:2009-11-17 15:50:38 打印 字号: | |
  为了更加规范和科学地评估市中级法院各审判、执行等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法院的审判工作,促进审判人员的争先意识,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教训,进而提高全市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并同时落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法院系统审判质量效率考评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法院系统审判质量效率考评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考评组织

  市法院成立考评委员会,负责领导关于审判质量效率考评的全面工作。考评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其他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为考评委员会成员。

市法院研究室为考评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考评委关于考评工作的各项决定,采集考评信息,协调各部门、各县区法院的考评工作。

各县区法院应当成立与本考评工作相适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本院的考评工作并与市法院考评组织进行工作职络。

  二、 考评类别

  考评分为对市法院各责任部门的考评和对各县区法院的考评。

  对市法院各部门的考评包括:

  (一)执行《辽宁省法院系统审判质量效率考评办法》,按照该办法确定的24项考评指标的具体要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考评数据,接受省院的考评。省院的考评结果同时作为市法院考评委对市法院各相关部门的考评依据。

  (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示意见(试行)》,增设立案变更率、实际执行率2项考评指标,由市法院考评委对相关部门上述2项指标业绩进行考评。

  对各县区法院的考评,包括《辽宁省法院系统审判质量效率考评办法》中除“二审裁判息诉率”外的23项考评指标,以及前项增设的立案变更率、实际执行率2项指标,再增设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共26项。由市法院考评委考评。

  三、考评信息采集

  每一考评年度起止时间为上一年12月15日至当年的12月15日。

  每一考评年度进行两次考评信息采集:6月15日之前、12月15日之前各一次。

  考评信息由市法院内工作职责与考评指标相对应的各部门及各县区法院的考评组织按要求向市法院研究室上报。研究室认为所报信息有瑕疵的,可以进行核实、要求修改或重报。

  市法院研究室负责向省法院上报考评数据。如省法院直接从相关审判、执行部门提取数据,相关部门应当将情况通报研究室。

在每一考评年度末,研究室将采集上来的考评数据报市法院考评委,并按考评委要求开展结果通报等相关工作。

  四、各考评指标分值的评定

  (一)本办法第二条增设的3项考评指标,总分值60分,单项扣减分数超过基础分值的可得负分。计算方法如下。

  1、立案变更率

一审案件因受理、管辖方面的不当而被二审纠正的数量,与一审立案数的比值,为立案变更率。基础分20分。

  市法院立案变更率、各县区法院立案变更率合并计算平均数,全市平均数上下0.5个百分点幅度内的得基础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高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

  2、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

  指一审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数与一审结案数的比值。基础分20分。

各县区法院的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在全市平均数上下0.5个百分点幅度内的得基础分,每高于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底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

  3、实际执行率。

  裁判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利得以全部实现,或申请执行人已经实现裁判文书确定的主要权利而放弃对其他权利的执行要求的案件,为实际执行案件。实际执行案件与报结案件数的比值为实际执行率。基础分20分。

  市法院实际执行率、各县区法院实际执行率合并计算平均数,全市平均数上下0.5个百分点幅度内的得基础分,每高于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

  (二)采用《辽宁省法院系统审判质量效率考评办法》确定的考评指标中的23项指标对县区法院考评时,分值计算以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为标准,并作如下调整:

  1、涉及到“全省平均数”的部分,调整为“全市平均数”;

  2、第一项考评指标第(2)条的“各中院”调整为“各县区法院”;“被省法院”调整为“被省法院或市法院”;

  3、第16项考评指标第(7)条的“中政委交办案件”调整为“中政委、省市政法委交办案件”;

  4、第17项考评指标第(4)条“省法院办理的”调整为“省、市法院办理的”;

  5、第22项考评指标增加第(5)条:“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等领导、监督机关批转的案件,市法院批示交办的案件,每件次扣3分”;

  6、第24项考评指标第(3)条“各中院”调整为“各县区法院”。

  五、考评结果

  (一)对市法院相关部门的考评

因部门工作业绩的优劣,致省高院依照《辽宁省法院系统审判质量效率考评办法》对市法院的考评加分或减分的,或在本办法增设的2项考评指标上加分、减分的,根据加减分幅度,纳入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考核参数。

  如市法院被省法院考评确定为“不合格单位”,相关责任为:因部门内工作失误导致,取消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部门负责人提出履职不利警告;直接责任人行为触犯了纪律或法律的,追究相应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二)对各县区法院的考评

  《辽宁省法院系统审判质量效率考评办法》第六条关于“不合格单位”的规定,适用于市法院对各县区法院的考评。

  市法院根据对各县区法院考评得分情况,对各县区院进行排名。 

对市法院相关部门、各县区法院的考评结果,于每一考评年度结束后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将通报送市和县区两级人大、政法委。

  六、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罗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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